政府购买服务遍及的问题解答(第55期)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购买物业服务是否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若违反,应怎么购买?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般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法令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事业单位,资历取决于是否承当行政功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功能,其功能定位是担任直接供应特定范畴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需求阐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当的首要事项,即不能将本身的首要功能托付出去。为完结本身责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能请求收购所需辅佐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经过发挥商场机制效果,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供应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责任所需的辅佐性服务事项,依照必定的方法和程序,从商场中安排供应,并由政府依据数量和质量付出费用的商场买卖行为。政府收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安排,运用财政性资金收购依法拟定的会集收购目录以内的或许收购限额规范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遵从政府收购法。在原则上,遵从预算束缚、以事定费、揭露择优、诚实信用、讲究绩效;程序方面,依照政府收购方法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货商承当,并依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要素向其付出费用的行为;监督管理上,单位内部施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担任辅导和监督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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